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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发布日期:2022-6-23 18:47:18 浏览次数: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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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0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材料: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有些省市对重点名单验收要求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现场验收的文件原件1份(企业红头文件);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电子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电子版;

(三)有认证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

(五)企业和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1份(复印件)。

 

 

03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应由企业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

(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

(4)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5)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04

现场验收程序: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05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清洁生产绩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06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使用: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五)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六)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07

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